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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体用(2 / 2)

玉姐不安地道:“爹,脸歪了。”</p>

程谦歉然道:“玉姐听话儿,去寻老安人,晚间爹回来与你一道做功课。”</p>

玉姐偷笑:“好啊,每与爹一道交功课,先生总多夸我两句。”</p>

程谦默默将玉姐放到地上,把她臀上拍了两下:“去罢。”看着玉姐一步三回头去了林老安人处,方出门去送礼,与各家联络。</p>

却玉姐到了林老安人处,如此这般一,林老安人不免道:“你万不可学了你娘与你外婆,两个都是没用的!”秀英幼时,她也总这般,的只有休学素姐一个,如今秀英亦成了“不可学”。</p>

玉姐默默听着,也不反驳,心中却想,外婆哭时哭得人头疼,然与念郎他娘对着哭,也实有用哩。娘这回遭了罪,家下、四邻,谁个又不怕她了?各有用哩。先生曾言,须明体用,外婆与娘的作为,乃是“用”;安家宁宅,不受人欺又得人尊重,方是“体”。既合了道义伦理,又得实惠,将事做好,处处便宜,才是体用双得。[1]</p>

林老安人絮叨一阵儿,也看李妈妈与朵儿,不由也愁:老的老、的,如何用?还要买人来听使,只这王婆子做事不牢靠,今番便不用她,不如另薛婆子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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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谦是赘婿,却颇有能为,众人也知,这程家一门女眷,日后主事的必定是他。又走过之人,皆知程老太公亡故之前与他改了契书,未几便将归宗,便也不很为难他。又有一等消息灵通之人,知他新得一大注钱,一面讥其不务正业,诓了余家家财,一面也叹其能为,恐他生事,倒是客气。</p>

程谦不多时跑了数家,众人或得程老太公先前嘱咐,或是林老安人老亲,或是亲近街坊,或与程谦交好,又得了他家好处,自然一力应承:“你家难处我待俱知,但有甚事,我等与你圆来。”</p>

程谦走了一回,暗道事已办妥,回来与林老安人:“都应承下哩,只等过两日里正将文书往县里一递,主簿核过了,交与县令盖了印儿、存了档,便算成了。”</p>

林老安人念一声佛:“祖宗保佑哩。我与老鬼上炷香去,你与秀英了,叫她休要担心。玉姐一年大似一年了,只有李妈妈与朵儿两个也不成样子,年前事多便罢了,过了年,细细查访,寻两个好丫头买与她使。”</p>

程谦应了。</p>

林老安人又:“年前不好挪动哩,年后叫些泥水匠来,把你岳母那屋子修整修整,我们两个老寡妇一道住去,将这里正房也休整,你与秀英搬来住,你们那屋子,留与玉姐来住。”</p>

程谦道:“太公尸骨未寒,怎可轻动?且秀英还养着哩。”</p>

“我先挪,待春天暖和了,秀英养好了,你们再搬。玉姐大了,不好总与你们一处住。你们两口子要做户头哩,哪有主人家不住正房的?叫人看了要笑话哩。”</p>

程谦道:“我与秀英,她怕也不想搬哩,您且安心住下。过两日,便去衙里将事办了,旁事次后再。”</p>

林老安人心道,我只管与你们腾地方罢了,老鬼临走前叫我识相些,果然不错哩。又想,自家年老,素姐不用,不如及早将一份嫁妆、私房皆移往玉姐手中,界时纵然秀英做了洪家妇,玉姐总还是程家女。明日程谦还要出门办事,正可趁机多秀英。</p>

林老安人思来想去,一夜未曾安眠,次日程谦约里正等往衙里去,林老安人自与秀英话,将将起个话头儿,道:“你如今亏也吃了、苦也受了,孙女究竟是甚样儿,你也该看清了,可不敢再胡闹!那是你丈夫哩,样样来得,你再这般,仔细他真个与人跑了!”</p>

秀英这一、二月遭逢大变,许多人安慰她,也有劝诫她的,左右不过与她越亲近,得越直白。她亦不是一味蛮干,总是掌了数年家的人,偶尔也有反思,眼下旁事皆不用她管,只管来回想这一、二月的大事儿。翻来覆去,只想:当时要是没有那么一下儿,孩子现在都能生下来了。抑或是,孩子要还在,太公也不会去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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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带上自责,也硬气不起来,只怨自己冲动。听林老安人这般,悔恨交加:“左右是我的错,不然太公也……”</p>

林老安人亦哭:“你现知道了,可不敢再犯拧了……”</p>

两人正抱头痛哭,外头捧砚的声气:“老安人,娘子,不好了,姑爷那里传来话,县里不许娘子做户头,必要……必要……必要依律,道是得咱家安人做户头。”</p>

林老安人与秀英止住了哭,惶惶相对,甚?要素姐做户头?林老安人慌了:“这是又怎地了?那个烂泥糊不上墙的,她做户头,错眼不见全家叫她卖了都不觉哩!”</p>

作者有话要:[1]关于继承法,中古的继承所谓在室女得子之二分之一,是有前提的,即这家没有亲子只有养子、嗣子等,或是遗腹子,即,女子要继承遗产,必须是特殊情况下,否则是没有继承权的。</p>

有亲子在,与在室女留嫁资,但是不分家产,出嫁的女儿也没有继承权。所谓遗产,其实是嫁妆钱,也不是继承所得。当然,如果是无子而有养子,按照法理人情,就能多分一,出嫁女可能也能得一些,但是这些并不是必须执行的规定。事实上,女儿没有继承权,其所得财产是以嫁妆形式出现的,并不是遗产。相对的,男子如果未婚,于聘财之外,再与兄弟平分家产。</p>

网络上流传的宋代分遗产方法,即在室女得四分之三,养子得四分之一,与“子承父分”、“养子与亲生同”的原则相违背。宋代案例分析也不是这样判的。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一篇论文。</p>

至于法律规定,宋沿唐制,虽然有自己的宋刑统,但是总体还是沿袭唐代,司法考试似乎有四分之三这个考,但是某没看到这个法引用的第一手资料出处。</p>

中国古代虽然有法律,但是与英美法系相似的一是有判例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很大“法理不外人情”。这就会造成事实上的,女儿能够分得部分遗产,像是有继承权。实际上有继承权的是无子(亲子、养子、嗣子)状态下的女儿与赘婿,有子状态下的女儿女婿,所能分得财产,一看法律,二看是否入赘,还有遗嘱等,并要看官员判词。同时不能违背父死子继的大原则,养子、嗣子,在礼法上是同亲子的,即通常情况下,女子还是没有继承权,能分多少,看遗嘱、判官,还有嗣子人品。</p>

对于程家来,有个嗣子,看似不错,但是,对于秀英、素姐等人来,财产不如现在得的多,如果嗣子人品不好,可能还没现在过得好。</p>

以上,欢迎讨论~</p>

[]“体”和“用”,是中国古代的哲学的一对范畴。详情可百度,懒得百度的同学如果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应该记得清末开始提倡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体会这句话,就知道体用是神马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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