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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章 《起诉书》(2 / 2)

4、报案材料

5、被害人陈述一份

6dt市脑科医院诊断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胜将顾伟殴打致死事实成立,但根据2003年时的《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以及根《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才能免于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时看到受害人捡起自家工地上的钢筋,一时受到刺激,精神病发对受害人进行殴打,此时被告人胡志胜已经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此在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之内,因此宣判胡志胜当庭释放。考虑胡志胜的病情,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故勒令胡志胜家人从今日起对胡志胜严加看管。

此致

dt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看完这一篇章后,李竞雯心情异常沉重。近年来精神病犯罪事件不断发生,但是根据国内现行的法律,对精神病犯罪不做处罚或者轻罚,这让“精神病‘这三个字,成为了脱罪的免死金牌。

李竞雯深刻的记得在刑法课上,教授专门讲的一件案子实例。当时教授转诉的一句关于sz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所长高北陵的话“如果精神病人犯罪全都不用负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很可能成为‘杀人执照’。”这让李竞雯记忆犹新。没想到这种事竟然离自己这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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