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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起诉黄韬(2 / 2)

知道我的要求吗

知道,所以我想来看看这位传说中的奇人到底是什么模样,没想到还是一位大美女。

呵呵,看过之后有什么观感呢

没什么观感,萧律师,不知道能否把你的条件说一下呢我也好看看我目前的资本能不能请得起你。

先说说你的案件吧。

也行,事情是这样的,我在网上唱了两首歌,然后最后那个明星把这两首歌占去了,并且造成了盈利,而我也拿到了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两首歌是我的。

林木简略的把事情说了一遍,该简略的比如人名,地名什么的全都简略了,只说了事情的大概情况。

萧芸稍微想了一下便说道:意思就是你有直接的证据,但是你害怕那人公司能力出众,而你害怕会遭到黑手,所以想请我帮你打赢这个官司是吧。

不错。林木点点头,他的心里确实是这样想的。

也行,我帮你了,我的要求也很简单,把这两首歌唱一遍给我听。

这么简单林木一愣。

怎么想要难一点的萧芸不禁气笑。

看到萧芸笑了,林木呆了,正如那首诗说的一样。

轻罗小扇白兰花,

纤腰玉带舞天纱,

疑是仙女下凡来,

回眸一笑胜星华。

,那笑容如寒夜中的一点火光,惊艳了世界。

不过林木也只是在一瞬间就恢复过来,笑着说道:不是,只是感觉萧律师的要求还真是真是有些出人意料。

呵呵。萧芸没有解释什么。

转而解释道: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三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该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英国学者福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而你显然不是这种。

二是违反法定义务说。该说主要是从违反法定义务的角度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例如,英国著名学者温菲尔德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的角度,给侵权行为下了一个公认为最完备的定义。他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办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因而侵权行为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

你们之间并没有这种说法之中的合同存在,所以,这种也不是。

三是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过错只是导致侵权责任承担的根据。在法国,大多数学者通常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的规定,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三种更是比较笼统,以我来看,你的这件案子可以用这样来理解,在你不知情的情况,对方并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偷取了你的作品作为本人使用,并且产生数额较大的利益行为。

这种行为并不能说为侵权,还是一种偷盗行为,但是法律之中并没有规定这种行为,所以也只能用侵权来形容。

俺你所说,这种侵权是只对于你一人产生了知识产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加上你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你所说的完全属实,这件案子可以百分百定性,不管对方势力多大,我都能够帮你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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