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权”是一个理论,也符合人类道德,但平均的手段却很有讲究,否则,为了满足一个道德有可能造成更多的不道德。
T的做法并不是将土地平均到每户农民的头上,而是首先核定地价,这个地价属于原土地主人所有,任何人不能侵占。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肯定会涨价,有人也会出售,这样就出现了“溢价”,除了土地买卖双方要各交一笔契给税外,“溢价”部分由土地所有者和政府各占一部分,其中政府至少占60%;即便土地所有者的40%,还得交所得税等一系列税收。在这一政策中,T政府就获得了一个长期的固定的“土地收入”。
在陈华前世,政府也有这部分“土地收入”,但这部分土地收入落入了地方财政的腰包,用于改善城市环境或改善官员生活状况去了。但T土地政策的重点也放在如何处理这部分“土地收入”上,而且是极其闪光的制度。
T规定:“土地收入”只能用于农村和土地,包括农业投入(终极投入,不是投入到某一级政府的账户上)、兴修水利、农民教育、农村发展、农民医疗及养老保险等。一句话,来源于土地的收入,必须全额用在每一个农民的身上。
这个政策还有三点:一是这种“土地收入”并不是说哪个地方有收入,哪个地方就可获得政府投入,而是收入上来之后由中央政府统一安排,全国平均投入,而且还要向边远地区倾斜;二是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每年土地转让中多少用于非耕地的城市和工业建设,不是看城市和工业需要多少土地,而是看全国范围内到底新增了多少耕地;也即消耗多少完全由供给多少决定,而不是大笔一挥,耕地就变成了其他用地;三是土地转让中,不改变用途的转让,政府的税率相对较低(鼓励土地流转和土地集中,因为没土地的人可从政府获得相应保障),而由耕地变成非耕地的转让,政府的税率更高。
当然,陈华不可能简单地照搬这一制度,因为T实行这个制度的时候,城市工商业已经较为发达,农村的土地压力较轻,最重要的是,土地兼并现象并不是特别的严重。但现在陈华所在的这个时代,无地农民太多,土地基本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情况不同,采取的手段自然有所不同。
第一步,陈华必须解决土地兼并严重的问题,让无地农民拥有土地。
但是,除了极少数天怒人怨的恶霸地主,陈华并不能简单采用“无偿剥夺”的方式来实现这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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