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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在美国,老人到了不能扶(2 / 2)

“美国法律这么这么麻烦!”王聪仰天长叹,我还想来美国发展,现在看来,仅仅这法律就搞得我晕头转向了。

“美国法律其实很简单,就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每一个人都是孤岛,做好人人为己就可以了,王聪,你之所以晕头,是因为这和内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背道而驰!”

对于王聪的疑问,张蓉已经习以为常,几乎每一个来美国的内地人都有这样的困恼,不过很容易解决,做一个自私自利的人就可以了。

“王聪,我问你一个问题,走在在大街上,如果,我是说如果,你看到一个老人摔倒了,会不会扶他起来?”

“当然要扶了,每一个人都有老的一天,如果今天我不扶他的话,让老人因为得不到救援而……那么等我老了话,摔倒在地上也就不会有人扶我了,我也会自食恶果。”

“在内地,你不扶老人会受到道德的陈赞,但是在美国,扶老人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欧美国家,向来拒绝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这么说吧,别说扶不扶老人了,就是你在路上看到一个小孩在浅水池里就要被淹死,你只要冒最小的风险就可以救小孩的命,但没有去做,也不会使你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道德上的谴责。

其次,就是你想去救,也必须得到小孩监护人同意后方能救援,否则其救援行为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自由或者人身攻击,除非不可能得到被救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例如被救者处于昏迷状态、有幻觉、酒醉或是精神失常,无法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做决定,或是施救者合理地相信被救者处于无能力同意的状况,即可假设被救者已经默示同意。

否则,就是将救助强加于陌生人,将未经其同意并违背其意愿迫使他们进入可能的危险或不便,就干预了其自治和个人的自由。

在美国虽然有让好人免责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但此法运用是结合“即将发生危险”的法律原则。

换言之,如果没有燃眉之急的危险,法庭可能认为施救者的行为是鲁莽的,故而不给予保护。”

“这么做的话,会不会要眼睁睁的牺牲一条人命?”

“可能会牺牲一条人命,但在法官眼里,维护法律的公正意义比一条人命要大的多,

就比如说扶老人,在美国,除了受过专业训练的医生、护理人员看到老人倒地后可以去扶,普通人看到老人倒地只需要打电话求救就可以了。”

“这样也好,最起码不会出现扶不扶的问题?”雷卫东想起,那据说让全国人民的道德水平倒退二十年的案子。

与其让法官大人说,“不是你撞得,为什么要扶!”

还不如在法律上直接禁止,老人到了,不需要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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