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文昕
乙方:木美美
今乙方自愿受雇于甲方,从事厨娘工作,月俸为一两银子。
暂时安排至醉枫楼工作,合约期限终身,如非获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本合约。
乙方在一个月试用期内,月俸为半两银子,每月底准时发放,如通过则增至一两银子,如不通过延长试用期;
乙方在工作期间所花费的衣、食、住、行费用均需在月俸中扣除;
乙方在工作期间若有偷懒不作为行为,扣留当月月俸;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扣留当月月俸;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做出有损醉枫楼名誉之事,否则扣留当年月俸;
如乙方能使醉枫楼月营业额达到五千两银子,乙方可以提出购买股份或分红;
如乙方能使醉枫楼月营业额达到一万两银子,乙方可获得赎身权。
以上为本契约全部内容,符合菲图皇朝一切法规法案。
甲方签字:文昕
乙方签字:木美美
公证人:张子鱼、文喜
监督人:张海沙(老爹)
立约地点:祥仁客栈(前两天投宿的一家客栈)
立约时间:菲图皇朝仁图三十一年九月十三日’<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