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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契与醉枫楼(上)(2 / 2)

甲方:文昕

乙方:木美美

今乙方自愿受雇于甲方,从事厨娘工作,月俸为一两银子。

暂时安排至醉枫楼工作,合约期限终身,如非获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本合约。

乙方在一个月试用期内,月俸为半两银子,每月底准时发放,如通过则增至一两银子,如不通过延长试用期;

乙方在工作期间所花费的衣、食、住、行费用均需在月俸中扣除;

乙方在工作期间若有偷懒不作为行为,扣留当月月俸;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扣留当月月俸;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做出有损醉枫楼名誉之事,否则扣留当年月俸;

如乙方能使醉枫楼月营业额达到五千两银子,乙方可以提出购买股份或分红;

如乙方能使醉枫楼月营业额达到一万两银子,乙方可获得赎身权。

以上为本契约全部内容,符合菲图皇朝一切法规法案。

甲方签字:文昕

乙方签字:木美美

公证人:张子鱼、文喜

监督人:张海沙(老爹)

立约地点:祥仁客栈(前两天投宿的一家客栈)

立约时间:菲图皇朝仁图三十一年九月十三日’<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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