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是被告,沐足中心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当事人作为原告出了庭。
人社局派来了一个工作人员参加庭审,而沐足中心则请了律师,因为如果这个官司败了,对他们可是不利。
他和牛昭二人一起出庭,牛昭把起诉状一念完,人社局就开始答辩,人社局还是坚持原来的意见,说认定没有错误。
而沐足中心则是做了充分准备,说田伯光只所以杀死女按摩师,那是因为两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并说,那天田伯光到沐足中心按摩消费,实际上是找死者林仙儿聊天解闷,在接受林仙儿提供推油服务期间,无意中得知,林仙儿提供推油服务还包括打飞机服务,在基于情侣的本能反应和对死者林仙儿不真诚行为的愤怒下,田伯光临时起意将林仙儿杀死。
沐足中心这样讲,目的将林仙儿的死归因于感情纠纷,而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
也就是说,林仙儿正在上班,田伯光并不是因为她履行工作职责而杀死她,而是因为林仙儿不忠,让他恼火了,才杀死她的。
林仙儿的死与工作原因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沐足中心的说法没有得到相关的证据支持,从判决书上看不出田伯光是因为爱上了林仙儿,当他得知林仙儿经常给客人提供打飞机服务时,心里头吃醋,才把林仙儿给杀死的,因而沐足中心的辩解缺少证据支撑,根本不能予以采信。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沐足中心提不出林仙儿的死是因为感情纠纷引起的证据,因而它的辩解不能成立。
眼看自己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沐足中心又提出,林仙儿与沐足中心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林仙儿在沐足中心给客人按摩,只是她的个人行为,沐足中心只是提供场所,并不要求她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她的工资发放也并不由沐足中心负责。
孟浪见沐足中心又提出这样的理由,当即就进行了驳斥,林仙儿是通过招工进入沐足中心进行工作的,并非是她个人要开什么足疗店,客人来到足疗店,也是通过足疗店安排才跟按摩女接触,至于工资发放问题,这是足疗店内部的管理问题,并不能证明林仙儿的按摩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她与足疗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沐足中心的律师在听了他的话之后,便感到无话可说了,沐足中心想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无奈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不支持它的这个想法,而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还是比较全面的,法院在听了双方的意见之后,便形成了一致意见,林仙儿的死构成工伤,人社局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人社局需要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开过庭以后不到一个星期,法院的判决就出来了,支持了林仙儿父亲的要求,人社局败诉,沐足中心也没了办法,只好认倒霉,这种工伤真是意外之祸,算起来,可是一笔不少的钱,他们事先哪里能想到会出这样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