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林某家属的请求,认为林某是酒店的总经理助理,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需要应酬,事发当天宴请有总经理参加,不是私人请客,且餐后仍在工作,劳动局对陪酒的理解显属狭隘,有失偏颇,导致其在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要求劳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要说一审赢了,林某家属以为事情就可以结束了,劳动局肯定会认定林某属于工伤。
谁知道,没过多久,劳动局重新作出了决定,还是认定林某的死不属于工伤,不予以认定。
这大大出乎林某家人的预料,作出决定之后,他们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决定,并依法判决林某的死属于工伤。
法院认真审理了这个案子,认定该案的焦点是饮酒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基本要素是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其中核心是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在工伤认定中,一方面是补强工作原因,另一方面则是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本案中,林某系酒店职工,担任总经理助理的工作,基于其工作职责,可能存在因工作需要宴请客户的情况,但饮酒不同于进食其他食物饮料,不是维持生命机体正常所必需的,更不是其工作内容之一。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有聚餐饮酒的经验,但饮酒本身属于一种消遣方式,除了某些特殊的行业要求外,饮酒并不是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林某担任总经理助理,工作中会有应酬,但饮酒与其工作岗位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其死亡并不是工作原因,故,劳动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至于林某家属提出,劳动局在一审败诉之后,又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认为虽然前后两次决定的理由和结论一致,但劳动局两次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认定的事实不同,没有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巴拉巴拉大半天,最后就驳回了林某家属的起诉,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这让林某家属给气的不轻,他们之前一审赢了,现在一审居然又输了,两次判决真的是大相径庭。
而且这次法院所说的理由也太牵强了,明明说工作中会有应酬,结果后来又说林某喝酒并不是其工作的内容,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脸吗?
他和总经理一起陪客户吃饭喝酒,无论怎么说,都是为了工作,而不是个人的私下请客行为,劳动局只所以不愿意认定为工伤,就是为了不愿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酒店没有为林某交工伤保险,估计劳动局就会认定了,因为酒店不交工伤保险,出了工伤以后,就由酒店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政府出了。
一审判决之后,林某家属立即上诉到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这才到了二审,而二审的结果是什么呢?
自然还是败诉了,不然就用不着再审了,牛昭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是二审刚刚下过裁定,二审的裁定下过之后就生效了,林某家属就急忙换律师提出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