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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章 追根溯源(1 / 2)

 的确,就像前文所说,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代封建中央王朝在对少数民族进行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时,因时因地的采取不同的民族政策,羁縻制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种民族政策在中国古代史的进程中自身也不断的发展变化。

而需要说明,羁縻思想源于先秦的“五服制度”,就是少数民族或是各小邦国向中原王朝朝贡,表达臣服之意。

到两汉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初步形成的时期,唐朝则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空前繁荣的时期,而清初期的强大但难以阻止其作为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其相适应的“羁縻制”也表现出了不同的进程,它形成于汉,完善于唐宋,衰于明清。

并且汉代羁縻制度形式为属国制,唐代为羁縻府州制,明清则为土司制。

除了上诉的广州,包括历代中央政府对广西地区进行管理时,均包含羁縻统治的思想。

像是秦在岭南地区设三郡,把岭南置于中央王朝统治之下,为汉在西南地区推行较大规模的郡县制打下了基础。

因此秦汉在这地区的统治是一个趋于完善的过程,虽然两朝在大多数时候更多的要求是形式上的依附关系,所设机构规模和管辖区域并不强制要求一致,只是为达到形式上的统治。

到公元 621 年,唐派李靖率大军平岭南地,隋朝刺史丘和、萧铣先后降于唐军,这样唐基本上解除了隋末割据势力,唐得以对这一地区行驶有效的控制权。

公元 627 年,唐在岭南地区设置岭南道,在今广西地区主要设置桂管经略使,辖 15 州,为把少数民族纳入国家统治体系内,唐在岭南地区广设羁縻府州。

公元 975 年,北宋基本统一岭南西部地区,而南宋则继承了北宋在这一地区的统治范围并无明显变化。

宋朝在这一地区仍然大量设置羁縻州县,且治理比唐代更为严格,根据部落势力大小设置,大则设为州,小则设为县,更小者则设为峒。

元朝时全国划分为若干行中书省,作为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

今广西地区属于湖广行中书省管辖。

元朝的在这一地区的统治为明代实行全面统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明洪武二年(1369)三月设广西行省,其管辖的地理区域大致承袭元末广西行省和海北道宣慰司地,治所在今广西桂林。

明代在广西及西南地区多派遣军队戍边,保证边疆稳定。

在整个明代统治时期,广西与内地的交流进一步加强,这为清代的统治积累了物质基础和文化基础。

同时为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土司制度的发展已被历史证明不适应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改流已成为客观需要。

而清雍正政府,已具备了强大的政治、军事、经济力量,能够进行改土归流,变间接统治转化为直接统治。

在实施改土归流前,雍正帝在政治方面,从严整吏一改康熙晚期吏治颓风,使朝野上下政令通达,重振雄风;严禁朋党保证政治根基稳固;设立军机处使政令畅通,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实行密折制,使各级官员都处于自己的掌控之下,中央集权达到极致。

经济方面实行耗羡归公政策,增加了财政收入,减轻了人民的税务负担,增加了官吏的俸禄,净化了官场,对减少贪污起到了积极作用。

并且打破丁役枷锁,实行摊丁入亩,使农民人身自由得到解脱,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同时客观上促进了人口的迁移,使社会经济活动流动起来;同时下大力气整顿国库,清理了多年的官场积弊,同时也减轻了人民负担,积累了财政收入,再清理亏空过程中,也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稳定了雍正的执政地位。

雍正帝的确算是清朝比较强力的君主了,他注重人才储备,在其即位之后,着手建立一只高素质的官吏队伍,正是由于雍正的人才观,为改革储备了一批能吏,为推行改革打下坚实的人力基础。

像是雍正六年至九年(1728-1731 年),雍正帝任命鄂尔泰为滇、黔、桂三省总督,主持西南地区改土归流事宜。

改土归流后的善后措施是指在革除土司后,在其原辖区为更好的实施流官制而进行的维护工作,善后工作进行的合适与否,关系到改土归流的成败,为防止复土、安定民生,清政府从妥善安置土官、重划疆域、革除旧习、选派流官人才、建设民生工程五个方面对土司管理旧地进行合理善后,收到显著效果,为稳定改土局势、安定民生起到了积极效果。

清雍正帝在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的大规模改土归流,范围之广大、影响之深远,可谓空前,它废除了土司统治变为中央直接派流官管理,对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历代封建中央王朝在“大一统”思想的指导下,为维护边境稳定和扩大统治疆域,在周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采取“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特殊民族政策,只要求少数民族承认中央王朝形式上的统治权,并且少数民族头领对本民族有自治权,这种特殊民族政策在唐、宋称为羁縻制度,元、明、清称为土司制度,而羁縻制度较土司制度更为松散和“形式化”。

广西地区地处西南边陲,离王畿腹地甚远,该地区在秦汉时期作为其属国,在唐宋时期实行羁縻制度,元代在该地广设土司,明清继承元制。

为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土司制度的发展已被历史证明不适应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改流已成为客观需要。

而清雍正政府,已具备了强大的政治、军事、经济力量,能够进行改土归流,变间接统治转化为直接统治。

而在广西壮区的改流在明中叶就有实行过,但其中不乏改流后复流,过程亦甚复杂。

比如雍正帝任用鄂尔泰担任三省总督,主持西南地区改土归流事宜,并且成功改土归流,其实行的改流背景、措施及善后政策非常值得研究,大家觉得呢?

所以作者菌专门收集了有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像是在研究土司制度成果中,龚荫的《中国土司制度》和李世愉的《清代土司制度论考》都是学术水平很高的专著,前者对中国土司制度的起源、形成、发展和消亡分别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对元明清先后设置的全国 2569 加土司从治所、族属、承袭、事纂四个方面分别作了纂要,而后者主要阐述了土司制度在清代走向衰落的原因、过程、特点,以及土司制度的衰落对西南地区治理产生的影响。

而谈琪教授的《壮族土司制度》分 13 章,主要探讨羁縻制度、土司制度、土官族属、社会教育、改土归流等问题,是后人研究壮族土司制度的重要参考书。

广西师范大学的粟冠昌教授把他的 19 篇研究广西土官制度的文章结集出版了《广西土官制度研究》,本书内容上可以分为三类:专论广西土官民族成分或与民族成分有关的文章,概论宋、元、明、清历代封建王朝在壮族地区实行的政策及影响的文章,专题类的文章。

以及张声震主编的《壮族通史》、范宏贵等著的《壮族历史与文化》、钟文典主编的《广西通史》等,在相关章节也对广西土司制度有专门的论述。

关于“改土归流”的原因,王钟翰认为,改土归流不是偶然发生的事件,是有其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原因的。

首先是封建地主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要求改变落后的封建领主制,发展和确立封建地主制;其次是封建中央王朝经过几个世纪与土司的斗争,实际上已取得了对不少土司的支配地位并通过派遣“佐贰”,掌握承审权和对土司的各种限制,已将土司的权力大大削弱,为改土归流扫清障碍。

关于“改土归流“的目的,李世愉则认为,在政治上,清统治者要削除地方割据势力,稳定地方,巩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在军事上清统治者要争取战略要地,进而控制西南地区,巩固国防,在经济上,要从西南各省获得更多的利益;在思想文化上,清统治者要以汉族的传统观念影响西南各民族。

关于“改土归流“的措施,李世愉认为,就雍正朝五省改流的总体情况可归纳如下善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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