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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1 / 2)

 2、刑罚。

秦朝的刑罚种类如下:

(1)死刑:要知道秦朝沿用了战国时期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和方法都很多,其中比较常用者如下:

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可以说相当无情。

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

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

舂的意思即是一些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

②鬼薪、白粲。“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

③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④罚作、复作。

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籍没”、“赎”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

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集解》引应劭曰:“秦禁民聚语。”也就是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盗”,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妄言”,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非所宜言”,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投书”,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乏徭”,就是逃避徭役。

此外还有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

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

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

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

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

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则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

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以及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

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

太尉由战国时期“国尉”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

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

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

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

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

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

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

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

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

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

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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