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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2 / 2)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自己原创内容的保护,想办法在长微の博图片里加水印、打二维码、在文中不断植入“壹读”、“壹读君”这样的字样。但保护它们依然很难,比如长微の博被转载时他们就把底部的二维码给拿掉了。门户网站或者新闻综合类的网站其实也有“文摘性质”,像财经网也是经常抓取其他文章放在网站上,虽然没有给我们打招呼吧,但他们好歹是写明了出处的。前段时间领导跟我讨论,能不能在文章某些段落某句话中间加上我们的标志“壹读出品”,不断强化。我及时阻止了他,因为这实在太影响阅读感受了,只能再想办法。所以说怎么在能被轻易复制的环境下保护原创内容,还需要不断想办法,大家都不容易。以上就是我在具体操作中的困惑,谢谢。

徐晶:建议在行业内形成一些明确的规范指引

徐晶(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今天不是作为律师来讲自媒体、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而是作为新媒体的一个运营者来讲我们的观察和遇到的问题。大家会觉得很奇怪,一个天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天来谈新媒体?这是因为天同在法律圈里比较特殊,我们在专业上居于领先地位,且一直跟全国的律师界、实务界进行广泛交流,包括每个月举办天同开放日等,使我们跟全国法律人有非常深的联系。在这种背景之下,新媒体对我们的意义也尤为重要。

今年年初我们决定做微の信公共帐号,斟酌之下选择了“天同诉讼圈”这个名字,就是希望它不仅是天同的官方微の信,更要成为爱好诉讼和爱好法律人群的共同的圈子。我们也始终让自己站在一个行业的高度上观察诉讼行业,不断地思考我们能为整个中国诉讼事业的发展提供什么,哪怕是点滴细微的推进作用。出乎意料的是,这个号运营两个多月,粉丝增长很快,现在快3万,还算不错。我想这跟我们的态度有很大关系,我们愿意花很大的精力挖掘真正内在的有价值的东西,分享给行业人。

我们也尝试了很多创新,比如“天同码”,是天同知识管理团队效仿英美法“钥匙码”,对诉讼案例梳理编の辑出来的“纯干货”,我们通过诉讼圈平台每周推出,分享给同行朋友。天同所每天的“下午茶”时间会讨论法律疑难问题,我们将讨论、思考、研究的成果形成文章,通过“天同下午茶”栏目发送出去。此外还有“律政剧场”、“诉讼技艺比拼”等等各类型的原创栏目、互动栏目,形式都活跃新颖,挖掘了很多内容。但我们目前也并非纯原创,也会在一些报刊、网络渠道发现非常有价值的跟诉讼相关的内容,摘编整理给大家。

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遇到了一些困惑。法律人遵守规则的意识应该是最强的,但目前看来却不尽然。我们的文章出来后常常被转载,但主动来征得许可的却并不多,较有公德心的会注明出处,有的则掐头去尾,完全就变成他自己的了。有一个法律公号抄我们的内容抄得特别狠,从来都不注明出处注明作者,我有一次善意地在他们后台提醒了一下:作为一个法律人、一个老品牌的运营者,应当要维护好自己的品格,尊重大家的权益。结果他回了我两个字:滚!滚!然后把我拉黑了。这真是很让人无语,不应是法律人所为。

我们自己很注意知识产权这个问题,内部有明确的指引规范。但也有做得不好的地方,并且缺乏经验,比如图片的使用,现在新媒体整体上都比较随意。有时为了适配手机阅读,需要对文章进行编の辑修改,那么可以到什么样的程度,也需要拿捏。我们曾在《人民法院报》上发现一篇有趣的文章《法官的时间去哪儿了》,报纸上当然都是文字、数据,我们想到可以做图说。这是一种改编,从着作权上讲应当是要首先征得作者同意的,但文章上只有作者名,没有作者单位,打听了一下没有成功联系上,大家也知道移动媒体很讲究时效,匆忙之下就用了。图说的效果非常好,很多法官群体都读到了这篇文章,其中就包括这位原作者。她对我们说:“我怀着非常复杂的心情,一方面改编得很好,让更多的人看到了;另一方面我内心很纠结,作为法律人,你们在程序上有瑕疵。”我当然要诚恳地道歉。但通过这件事,我们建立了良好的联系,甚至还探讨了可以一起再研究什么题目,通过合作,通过新媒体的力量,让更多社会人士理解法律这个行业、理解法官。

通过这些小事,能看出我们有诚心诚意,但也有不周有无奈。是否在行业内可以形成一些明确的规范指引,让我们清晰的知道应该怎么做,或者哪些底线是不能去碰的。下月在天同所将召开法律新媒体人的沙龙活动,20多家法律新媒体齐聚一堂,探讨更多合作,更多解决问题、共同进步的方式。希望大家的合力能带来更多进步。谢谢!

游云庭:民事、刑事可同步维权

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今天我很激动,看到了很多前辈,看到了老朋友石扉客,看到了网上慕名已久的朋友,今天由我点评不太合适,只能说自己的一点学习体会。大家说得很好,我算是狗尾续貂,狗尾越短越好。

先说一下个人的总体体会,今天大家反映和暴露的矛盾、困惑,有两个大背景:一个大背景是着作权法过时了。一百年来着作权法保护的是复制权,商业模式,无论是音乐、电影、文字作品都是销售复制品赚钱。互联网发明后,技术的更新,让复制在技术上变得非常容易,这时候矛盾就出现了。互联网诞生几十年出现了爆发性的产品,一个是即时通讯,如微の信、微の博,这两个产品的出现使信息复制、传播得更快。任何人都可以创建一个网站,传播信息非常简单,这时候再用保护复制权的着作权法去保护大家的权益过时了,为什么?因为新闻商业模式出现了。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最好的时代是像石扉客这样的顶级记者能够在这样非常奇怪的时代里写出非常精彩的文章,最坏的时代是他的着作权得不到保护。这是第一。

第二是中国的国情。国情包括几部分:一是政府的意识问题。政府官员也是老百姓,早期的知识产权是外国的,先进的、优秀的都是外国人的,用就用了,当是给老百姓一个福利,不保护也不好。二是政府资源投入的问题。我之前在互联网公司工作,是当年的豪门“盛大”,在那里我看到互联网遍地是盗贼,都是地下经济,政府不管。后来我仔细想了一下,不是政府不管,而是政府投入管理网络的资源都在保护政府的政权上,用在网络监控上,没有用在保护版权上。所以哪怕是盛大这样的豪门,哪怕是腾讯,他们想要推动政府破获一个刑事案件,公关费用非常大,更不要说一个小公司。最后是赔偿金额标准问题,赔偿太低,不值得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

另外说一下前面老师的发言。刘桂明老师说新媒体新问题新权利,刘桂明老师比较在意的人身权利,传播我的言论,去掉我的名字,侵犯的是民权。我认为这部分倒不是一个大问题。对更大的商业化问题来说,一个小规模的自然人掐头去尾转刘桂明老师一条微の博言论不是大头。大头的事情是京华、南都掐头去尾的转载,这时候破坏了其企业的商业声誉,这是大事。小事和大事有区别。但无论怎么说,私权、公权应该做什么,新の浪有人这样做,就可以去新の浪投诉,如果是一个大V投诉,新の浪不会认为这是小事,如果是一个无名小辈投诉,新の浪不会太介意。

徐潜川先生说维权的经历,提出了的核心问题是维权成本过高,又提出“共退秩序”。这跟经济上劣弊驱逐良弊有点像,最后都成了劣弊。但我接触的人,还是有非常多非常好的公号,比如上海致和东方的公号想转载斯伟江老师的一篇文章,他问我说是否可以,我说要问斯伟江先生。这说明在这个时代里不少人有底线有节操去做这样的事,所以不要悲观。

石扉客老师声讨了清华南都这样的大号。之前我在公司,包括日常接触的客户,他们来咨询时,做这样的维权事件,在现有的体制下成本很高,但也可以做到。第一是打击散布的节点,第二是这些公号有商业模式,商业模式在于他背后的广告公司。我相信粉丝百万以上的大号都是由广告公司运营,而且肯定会开发票。这部分民事、刑事可同步,民事是起诉,可能会有赔款。如果诉刑事更厉害,因为这可以把谁在操作这个案例给你,谁操作这样一个公号的出来。我在盛大跟一个很有名的网站打,根本打不掉,后来借了两股东风做了下去,这在当年被评为全国十大经济案件。现在我们知道是两个山东济南的人在做。2008年时我已经离职了,盛大发现还有人在做,已经被评为全国十大经济案例还不收手,这时候再进行举报公安会受理,结果这两个人都被判了刑。想当成像胡舒立这样的人不多,但每个人应该为自己的权利斗争,刚刚徐晶对于别人的辱骂不回击,这是我要批评的,因为别人侮辱你,你就应该正面维权。

黄曦老师说到的摘抄问题,应该怎样去摘抄?从传统角度来说,只要在网络发行、传播信息,就应该取得别人授权。在微の信上传播信息,咨询过别人方可发布。关于对图片的使用,我们事务所的公众号是我管理的,我不准他们到网上搜任何一张图片,万一被图片公司找到你多尴尬。要想到创造图片的摄影者也要生活,给他钱就可能了,这些是意识。大家享受惯了优质内容后,这个产业不会被摧毁。我在上海认识了一个非常胖的程序员tinyfool,他不遗余力地推动正版,民间确实有这样一部分人,大家不要过于悲观。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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