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早已一遍遍的证明过:傻逼的法律不但举不胜举,而且还层出不穷!
可是这些法律中,有多少人因此而受到刑罚?
读法学史,让你不得不承认,有时候,正义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但大多数情况下,正义不只会迟到,还经常缺席。
黄一曦脸上出思索之色,片刻后,她才开口,“分析法的善恶是一个永恒的命题,亚里士多德就认为良法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一般来说所谓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而恶法就是维护独裁**、维护暴政、侵害人权、肆意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
黄一曦的意思从话里可以分出两个意思,一是如果因为当时社会意识和形态以及人的认知局限,有助于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的法律,而以后的时间证明,该法律是恶法,这种法律,可以修改废除,但不能溯及以往。
而那种在当时看来,就是反人类的、侵害人权,剥夺人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就应该追究。
在黄一曦看来,那种屈服于一时的暴政下反人类反社会的法律,其实不能等同于她们现在所讨论的恶法,那种一开始就是罪恶。
双方在没有对恶法的范围取得一致的认同,很难继续探讨下去。
黄一曦极不喜欢国内的两种声音,一种是,一种否,一种生,一种存,这种极端的思维导致国人的思想是中庸的,做事却是极端的。
骆江平和几位法官点点头,的确,如果对恶法的定义和范围没有取得一致性的意见,接下去辩论也没有意思。
商洛宇听了摇了摇头,其实一件事情的看法有了公歧,在同一时间和空间内有不同的社会意识,不同的社会意识对同一事物的看法存有差异,没有一条法律能统一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
而既然没有办法统一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意识,你又怎么证明你的观点才是正确的呢。
是一个伪命题,举个例子说,比如三哥,把压迫人民的意思写在纸上,也叫法。比如,给他姑父施犬刑的意思,也是法。在这个范围里,你能说谁的社会意识才是符合时代呢。
有些法律,当时出台时是有它的时代背景的,比如劳教制度,比如黄一曦开头所说的计划生育政策,再比如他和黄一曦所讨论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每个特别伤害个人权利的方法出台,在短时间内都能解决一些看上去迫在眉睫的问题,是暂时有效的。
两队人马经过一翻厮杀,等到有人喊停的时候看了一下时间,本以为就一会儿功夫,没想到已经到了中午一点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