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只占0.5%的股权比例,但“恒星”可是这两家公司普通合伙人GP,拥有对这两家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也就等于方鸿拥有其绝对控制权。
方鸿一人独资恒星,百分百控制该公司,然后恒星又以GP身份百分百控制了“镇星”与“参星”,那么也就等于间接控制了群星资本。
通过四家企业嵌套式的顶层设计之后,方鸿就实现了既对群星资本有用绝对的控制权,又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了。
在这样的顶层设计框架之下,可以做一个简单的爆雷推演就能发现其中的奥妙。
假设群星资本现在爆雷啦,破产清算产生了一笔10个亿的债务,债权人要追债就只能找控制该公司的“镇星”与“恒星”的股东。
这个时候债权人发现两家公司都是有限合伙企业,LP承担责任有限,只能去找GP了,因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最终的债务人。
结果一找这两家公司的GP,发现担任普通合伙人GP的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家叫做“恒星”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而该公司的实控人叫方鸿,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于是债权人找到了方鸿,要他承担这10个亿的债务。
方鸿表示:拉倒吧,我现在连100万都没有,拿头给你10个亿呢?我现在宣布“恒星”申请破产清算,公司注册资本是50万元,我百分百控股恒星,所以这50万的责任我都承担了,是我的责任绝对不逃避。
债权人一看,傻了!
群星资本10个亿的债务追到最终的源头,最后只能追回50万块钱,剩下的全砸在手里。
50万对比10个亿,风险几乎等同于零。
通过这个简单的爆雷推演,方鸿在这样的顶层设计之下,只需要用50万元的风险就能绝对控制一家10个亿的公司。
基于这样的顶层设计框架,方鸿对群星资本的绝对控制权有了,其潜在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也规避掉了,那么就剩下最后一个问题了。
群星资本的收益怎么获取?
毕竟方鸿100%所有的“恒星”这家公司虽然是“镇星”和“参星”的普通合伙人GP,但却只分别占有两家公司0.5%的股权,理论上大部分的收益是进不了“恒星”这家公司,也就进不了方鸿的名下,只是这样那可就真成为名副其实的打工人了。
要解决这个问题的答案太简单了!
当然是再成立第五家公司,然后以这家公司为主体作为财务投资人的身份,成为“参星”的有限合伙人LP不就完事了?
而且方鸿对成立的这第五家公司还是一家信托基金,进一步稀释风险。
如此一套操作下来,只要不是面临世界大战、改天换地这类极端局面,风险基本为零。
只有这样的顶层设计是当前环境现行框架里相对最理性的解决方案,所以方鸿就这么干,在他的世界观里没有是非对错、非黑即白,只有风险与收益的考虑,这是作为一个近乎绝对理性之人的必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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