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刑罚审慎而不淹滞。
从宋朝史料的记载看,有宋一代的历任君主在刑罚方面大都非常谨慎。以下两方面体现了这一思想。
一是宋朝恢复了惩罚的覆奏制度。宋初不仅死刑案件需要覆奏,而且对一些杖罪、笞罪、徒罪、流罪都要进行覆奏,尤其对死刑案件,更加重视覆奏。宋太祖谓宰相曰:“五代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者,朝廷置而不问。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若是耶?自今诸州决大辟,录案闻奏,付刑部覆视之。”遂著为令。将死刑覆奏的规定写入了国家的法典之中。
建隆三年,宋太祖下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不久又恢复了旧制:先由大
宋真宗时,有一次在阅览天下囚犯的名簿时,发现天下被处以死刑的囚犯有八百人,非常震动,对执事官说:“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傥不尽心,岂无枉滥?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甚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死刑覆奏制度在宋代得到帝王的一致重视,从而使宋朝的死囚冤案有了更大的昭雪机会。
二是设置专门的机构,钩检狱事。《宋史.刑法志》记载:“淳化初,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账。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长吏则劾奏,佐史、小吏许便宜按劾从事。”提点刑狱司在有宋一代虽然几经废立,但是,其设置的重要目的是明显的,就是加强对狱囚和狱吏的管
另一方面,为防止由于过于审慎而可能出现的延狱淹囚现象,宋朝统治者还极力推行刑狱的“毋枉滥淹滞”。建隆三年,宋太祖专门下诏:“翰林学士、文班常参官每五日内殿起居,以次转对,并须指陈时政得失,朝廷急务,刑狱冤滥,百姓疾苦,不得将闲慢事应诏。关急切者许非时上章,无以触讳为惧。”宋朝建国初期期望勤政亲民思想由此可见,朝臣每五天的奏对中,将刑狱冤滥列为其中的一项,体现了对刑罚的重视。
宋朝这种防止“淹狱”的思想,还体现在对狱官的选拔任用上。宋太宗因为担心刑部、大
综上所述,宋朝统治集团在总结了隋唐五代治狱思想后,认识到,加强监狱的镇压职能和宽厚抚恤职能是并重的,“好生之德”与“使用重典”在监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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