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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从政体性质直接起源的法(2 / 2)

第三节关于贵族政治性质的法

在贵族政治中[29],特定数量的人跟其他人民的关系,就好比是君主政体下臣民与君主的关系,这些人不仅掌握着最高权力,而且法律也由他们确立并执行。

在贵族政治中,如果以抽签方式进行选举,必将引来诸多麻烦,所以不宜采用此选举法。其实,贵族政体的门第等级观念极强,这让人们极其厌恶。这种政体下的人们讨厌的是贵族而不是官员,所以就算是进行抽签选举,也减少不了人们的厌恶感。

贵族集团也有处理不了的事务,所以应该在贵族人数比较多的地方设立一个元老院去处理那些事务,并把方案准备完整让贵族集团来商讨决定。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这种情况:人民是没有一丁点儿地位的,在贵族集团实行的是民主政治,在元老院实行的是贵族政治。

在贵族政治中,人民如果想拥有一定的地位,可以采取间接的办法,这一定是莫大的好事。就好比在热那亚,人民中的一些主要人物管理着圣乔治银行的大多数业务[30]。如此一来,人民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这也是政府蒸蒸日上的一个原因。

如果元老院中人员空缺,元老院没有权力补充,一旦拥有这样的权力,他们就会纵情使用,其影响将远远超过其他任何一项权力。在罗马初期实行的贵族政体中,由检察官来任命元老院的新成员[31],元老院无权自行补充缺额。

假如把某项极高的权力赋予共和政体中的某个公民,那么共和政体也许会演变成君主政体,甚至会远胜过君主政体。在君主政体中,君主受到政体原则的约束,基本政体接受法律的服务,或者二者相呼应。然而,在共和政体中,假如某极高的权力被某个公民夺取[32],他就会滥用这种权力,而法律还没办法制止,因为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

不过上述规律也存在着个例,这种情况出现在国家基本政体需要一批执掌权力的官员时,这种官员让人们心惊胆战,比如威尼斯的国家监察官、罗马的独裁者就是这样的官员。在罗马,这类官员与人民为敌,以便维护残余的贵族政体;在威尼斯,这类官员则是与贵族为敌,欲借国家检察官的手来维护贵族政体,在这一点上,这两个共和国里的官员是截然不同的。在罗马,人民因为义愤填膺、群情激愤而采取了行动,并不是有预谋的,所以罗马的独裁政体没存在多久就覆灭了。罗马的独裁是专门针对某一种意外情况而设置的,独裁者在其他方面并没有任何权力,只拥有处理这种事务的权力,所以罗马官员即使手握重权,也只能威慑人民,而不能惩罚人民,因此他必须大张旗鼓,造出极大的声势才能实行独裁。而威尼斯却与此完全不同,在威尼斯,密谋的筹划、实行、停止以及重新开始,是建立在势力强大的职官基础上的,而且是长期在这样的位置上。一个人的阴谋诡计要想演变成一个家族,进而成为许多家族的阴谋诡计,也必须依靠这一基础。在威尼斯,官吏惩处的罪行都是在暗中悄然进行的,极其隐秘,而且相当严重,所以,那里的官职需要潜藏起来。威尼斯的官员需要去预防人们不知道的罪行,而不是要去检查那些人们都知道的罪恶,所以那里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所实行的检察应该是普遍的。总而言之,在罗马,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对待罪行只是威慑而不是惩罚;而在威尼斯,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可以对罪行直接进行惩罚,哪怕只是怀疑。

为了不让权力过大,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都不能在任太长时间。一年之期是大多数立法者为官员规定的任期,不到一年的话,便不符合事物的性质;如果超过一年,也许就会出现危险。像这样处理内部事务有谁会愿意呢?在腊古札共和国[33],元首一个月一换,别的官员一个星期一换,城堡的总管则是一天一换。因为官职越低,越容易被周围的大国收买,所以只有在小共和国里[34]才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

最理想的贵族政体是,没有任何权力的人民非常少,而且非常贫困,那些统治他们的人完全不用去压迫他们。在雅典,安提帕特[35]制定了一项章程[36],如果人民所拥有的财产不到两千德拉克马(希腊的货币),那么他们就没有选举权。这个财产门槛儿规定得特别低,城邦中只有极少数的人因为穷而无法拥有选举权,稍稍有点儿身份的人都拥有选举权,所以这种贵族政体是比较理想的。

所以说,贵族家庭理应尽量在人民中生存。与君主政体越相近的贵族政体越不理想,与民主政体越相近的贵族政体越理想。

在贵族政体中,有一部分人民处于服从地位,有一部分人民处于领导地位,倘若前者都变成了后者个人的奴隶,那么这种贵族政体就是最不理想的政体。比如在波兰,所有农民都是贵族的奴隶,这里的贵族政体就是最不理想的。

第四节君主政体的性质与法律

所谓君主政体,是指一个人凭借基本法单独执政的政体。君主政体的性质构成要素包括:中间、隶属和依赖。在君主政体中,所有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力都由君主发起,所以我对中间、隶属和依赖进行了论述。人总是变化不定的,做出的决定也会经常改变,一个国家假如任由人这样掌控,那么,任何事情也决定不下来,如此一来,也就谈不上什么基本法了。因此,为了能够顺利地行使权力,基本法的实施必须要有一些中间渠道。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君主政体的本质便是贵族,其最自然的中间和隶属的权力便是贵族的权力;君主和贵族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便会出现一个暴君,这是君主政体的标准。

欧洲国家的一些人,曾经想把领主的所有司法权撤销了,其实,这些事情英国议会已经做过了,不过他们并不清楚。领主、僧侣、贵族和城市,在一个君主政体中没有了特殊权力,那这个君主政体便不再是君主政体,而是平民政体或专制政体了。

几百年来,法国领主的司法权和教会接连不断地受到法院的攻击。基本政制到底可以走到何种地步?我们要让他们做出决定,尽管我们并不想对那些聪慧至极的官员进行指责。

我希望能够稳固僧侣们的管辖权,不过我对僧侣的特权并不坚决支持。以前这种管辖权设置得正确与否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是我们要把下面这些问题搞清楚:这种管辖权是否确定已经设立?与国家法律是不是彼此关联?有没有纳入国家法律?两种大家认可的相互独立的权力条件是不是应该相互统一、相互辅助?对君主的司法权进行保护与对这种司法权的权限进行保护,在一个出色的臣民看来是不是相同?在君主政体中,僧侣拥有特权是相当合适的,特别是在慢慢演变成专制政体的君主政体中,尽管在共和政体中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法律遭到了破坏,是不是只有僧侣的权力才能出来阻止势力的专断独裁呢?要不然这两个国家必将不成样子了。假如除了这个保护物再没有其他的保护物了,那么这个保护物就是好的。只要它能阻止专制主义的发生,就算它是一种缺陷,那也是好的,因为专制政体会带来数不胜数的恐怖灾难。

君主好像拥有无限的权力,可是也能被一些微小的障碍阻止。在民众的埋怨和请求之下,它那自然的蛮横也将消失殆尽,就好像海洋企图把整个大地遮盖住,可岸边的小草和沙砾却能阻止它一样。

为了自由最大化,英国人废止了所有组成君主政体的中间力量。假如没有了自由,他们就会成为世界上一个最受束缚的民族,所以他们保护自由没有错。

从古至今,在欧洲对专制政体最为吹捧的是约翰·劳先生[37],他对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完全不懂。他进行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改革,做法不但非常粗鲁,而且没有一点儿效果。他还试图挽救基本政制,想把全部的中间力量废除掉,毁掉政治集团,为此他虚伪地许下还债的诺言,君主政体因此而土崩瓦解[38]。

一个君主政体不仅需要中间力量,一个法律的监护机构也是必需的。贵族生就糊里糊涂,没什么学问,可是却看不起民事机构,如此一来,法律丝毫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都被人忘记了,所以特别需要设置一个机构进行提醒。而且当法律制定出来后这个机构还负责公布,不过它只能在政治集团生存。君主的意愿总是不停地发生改变,所以设置了一个枢密院进行监护,枢密院不适合做法律监护,它不是基本法的监护机构。另外,枢密院不能无时无刻地抚慰人民,也无法让人民再次对君主俯首称臣。因为它只有少数几个成员,而且经常更换,非常不稳定,人民根本不相信它。

在专制政体的国家中,宗教是一种常设性的法律监护机构,拥有巨大的权力,因为这些国家不可能有基本法,而且没有法律监护机构。假如这些国家没有宗教,那么法律将不会得到尊重,人们只会尊重习俗了。

第五节关于专制政体性质的法

在专制政体中,不管是行使权力的,还是受委托代他人行使权力的,都是一个人,这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一个自我感觉极好的人往往目空一切,看不起任何人,这样的人一定特别懒惰、愚蠢,而且喜欢享乐。这种人对一切政务都不闻不问,放手交给他人。如果有几个人受命管理政务,为了争做第一奴才,相互间免不了会玩弄阴谋诡计,产生冲突。这个时候君主就只得亲自管理政务了。所以说,设置一个宰相,将权力委托给他,让他行使与君主相同的权力,则是最简捷、最有效的办法。专制政体的基本法之一便是设置宰相。

曾有这么一位教皇,被选中后曾多次拒绝就任,原因是他觉得自己没有能力,承担不起这样的重任。最后推辞不掉只得就任,可是却把所有政务都委托给了他的侄子管理,之后,他不无得意地说:“当教皇竟然这样简单自在,我实在是没想到。”在东方,君主们也这样做。王宫犹如监狱,王子们整日被太监侍候着,过着世外桃源般的生活,逐渐变得意志消沉,没有一点儿志向了。如果有一天,他们被推上了王位,一定会惊慌失措。然而,他们把事务委托给一个宰相[39]后,他们就会发现当国王是特别轻松的。对此,或许他们根本没有料到。这时他们在王宫就会尽情享乐,沉溺于靡靡之音中,大臣们也是萎靡不振,任由他们反复无常地做出一个又一个愚蠢的行为。

在一些庞大的帝国里,很少去讨论那些特别重大的事情,它的臣民越多,君主对政务越是不管不顾。因为王宫会随着帝国的强大而扩大,而君主也将越来越沉溺于声色犬马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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