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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傻子杀人不用坐牢(2 / 2)

勇太你行的,你很行的,你棒棒,不想再入院,不想再一个人。就好好控制自己,唯有自己才是自己最大的帮手,别人不会无时无刻都能帮你的,勇太是你世界最棒!!!!!!!!!!!!!!!!!!!

白勇太努力催眠自己,在法制的社会,入牢一点都不光荣。

“要不要再吃点。”温橘雅还是不放心,要不要安全起见,加大药量再上吃几粒预防下?免得病情加深。

“好吧!”白勇太见小橘子这么关心自己,毫不犹豫马上答应了她。

这么紧张自己,毒药砒霜我也吃了。

“傻啊!吃什么吃,明显不是没病,乱吃药吃死你,如果发作了早把我弄死了,我是在磨练他的忍耐力,别人也会安全点。”温马特死鸭子嘴硬自己没有错,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对的。不承认白勇太是病,那是傻,思想上没有成熟的小孩子。“那……那傻起来,杀人怎么办?会坐牢……啊!是枪毙的。是枪毙才对,直接毙命。”大帅比恐惧起来,说话的声音不停的在颤抖。

我是杀人的分割线~~~~~~~~~~~~~~~~~~~~~~~~~~~~~~~~~~~~~~~~~~~~~~~~~~~~~~~~~~~~~~~~~~~~~~~~~~~~~~~~~~~~~~~~~~~~~~~~~~~~~~~~~~

“精神病患者”——一个被填充了排斥,甚至是暴力色彩的词汇。所有以正常人自居的人都认为这个词汇离自己很遥远,那是另一个陌生的世界。而事实上,几乎在每个人身边,都有精神病患者的存在。精神病患悬于陡崖,病魔、负担、歧视如不断加码的巨石;而另一边,救助渠道及社会关注度的极度匮乏,让这一游走在监管视线之外的亚洲重型精神患者被无休止的忽视。在这里,人们把精神病患者用高墙铁锁“囚禁”,任其自生自灭。

我是神经病,我怕谁。

近日各地的多起伤人事件中犯罪嫌疑人都被曝或自曝有“精神病”,但是“精神病”杀人就可以不负刑责么?精神病杀人不负刑责,却产生“没病的装有病”、“有病的没人管”、“被伤害的自认倒霉”、“有病的犯人普通监狱服刑”等难题,这绝非真正人道,而且有失公平,更易滋生腐败。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何法律规定精神病杀人不负刑责?

其实,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该理论认为每个犯罪人都有自由意志,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对一个人处罚的根据是他可以从善而不从善,由此形成刑事古典学派的核心刑罚观念:以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自由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资料来自陈少文学术演讲《刑事司法对“危险性”的治理——以精神病辩护为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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